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H037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FJ2304380
名称:泥鳅(淡水鱼)
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被抽样单位名称:株洲市荷塘区小雅琴水果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株洲市荷塘区桂花街道办事处新桂村谭山园组言虎英私宅第一层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3年8月1日,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7月28日的“泥鳅(淡水鱼)”进行抽样检验。上述检测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出具编号为:No:FJ2304380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查,当事人涉嫌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于2023年8月24日报请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我局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取证,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从荷塘区鸿运海鲜批发部分别于2023年7月26日以22元/公斤的价格购进1.5公斤食用农产品“泥鳅(淡水鱼)”,于2023年7月31日以22元/公斤的价格购进1.5公斤,共购进3公斤。当事人自2023年7月26日起至2023年8月1日止以29.60元/公斤的价格共计售出上述“泥鳅(淡水鱼)”2.862公斤(含检测公司购样检测),销售金额为84.72元,剩余0.138公斤为称重误差和损耗,无库存。上述“泥鳅(淡水鱼)”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恩诺沙星,ug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481”。当事人经营上述“泥鳅(淡水鱼)”货值金额88.80元,违法所得84.72元,无库存。
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泥鳅(淡水鱼)”时未查验供货者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经营规模小,在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采取召回、整改措施,减轻食品安全风险。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购进上述“泥鳅(淡水鱼)”时未查验供货者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当事人做出了如下整改:按要求进行进货查验。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同时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二)之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一)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且涉案食用农产品无库存,依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第三款第1目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4.72元;2.减轻处罚,罚款5000元。
以上两项并处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84.72元;
3.减轻处罚,罚款5000元。
以上共处罚没款5084.72元,上缴国库。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