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H038号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作者: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3-11-14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H038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FJ2304276

名称:香芹(芹菜)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被抽样单位名称:株洲市荷塘区湘约果缘生鲜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株洲市荷塘区玫瑰路168号亿都随园商业栋106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3年7月25日,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7月24日的“香芹(芹菜)”进行抽样检验,检测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出具编号为:No:FJ2304276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查,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于2023年8月24日报请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取证,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24日晚从荷塘区富拓农业批发部(株洲市荷塘区中南蔬菜批发大市场长沙车位20号)处以5.4元/公斤的价格购进食用农产品“香芹(芹菜)”21公斤。当事人自2023年7月25日起至2023年7月29日止以9.96元/公斤的价格共计售出上述“香芹(芹菜)”15.04公斤(含检测公司购样检测),销售金额共计为149.57元,剩余5.96公斤因品相不新鲜被当事人作损耗处理,无库存。上述“香芹(芹菜)”经检测公司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噻虫胺,㎎/kg、标准指标≤0.04、实测值0.43”。当事人经营上述“香芹(芹菜)”货值金额209.16元,违法所得149.57元,无库存。

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的上述“香芹(芹菜)”的中南市场快速检测报告单与当事人所供认的供货者信息不一致,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经营上述“香芹(芹菜)”货值金额为209.16元,经营规模小,在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采取召回、整改措施,减轻食品安全风险。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当事人做出了如下整改:按要求进行进货查验。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二)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在本案中,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经营上述“香芹(芹菜)”货值金额为209.16元,经营规模小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采取召回、整改措施,减轻食品安全风险。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第三款第1目之规定,当事人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三)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罚:警告。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一)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且涉案食用农产品无库存,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9.57元;2.减轻处罚,罚款5000元;共计罚没款5149.57元。

以上两项并处如下处罚:

1.  警告;

2.  没收违法所得149.57元;

3.  减轻处罚,罚款5000元;

以上共处罚没款5149.57元。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