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H040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JDHT20230363
名称:生姜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被抽样单位名称:荷塘区柴火小院
被抽样单位地址:株洲市荷塘区明照乡明照村七方湾组022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3年8月8日,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采购的“生姜”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9月5日,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抽样检验的上述“生姜”出具编号为NO:JDHT20230363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3年9月8日将上述《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因当事人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我局于2023年9月8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取证,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6日从荷塘区陈记姜蒜批发部以15.56元/公斤的价格购进22.5公斤生姜。至2023年8月8日止,该批次“生姜”除被检验机构以15.6元/公斤的价格购买2.01公斤用于抽样检验外,剩余20.49公斤已被当事人作为食品原料加工制作成熟食销售完毕。该批次“生姜”因当事人加工时未做记录,具体加工成熟食的销售价格及销售数量无法查证,故办案人员将当事人采购的食品原料的售价(15.6元/公斤)及数量22.5公斤作为认定本案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的依据,当事人采购的上述生姜的货值金额共计351元,违法所得351元,无库存。上述生姜经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为≤0.2,实测值为0.25,单项判定为不合格。
在本案中当事人采购上述“生姜”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未查验上述“生姜”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未缴纳税费。本案中当事人在收到检测报告后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当事人做出了如下整改:按要求进行进货查验。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2023年11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株市监荷罚告〔2023〕119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及对证据发表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对证据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采购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鉴于在本案中,当事人采购的上述“生姜”货值金额为351元,不足1万元,且当事人主动采取整改措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上述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行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且涉案食品原料无库存,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51元;
2.从轻处罚,罚款3000元;
当事人上述在采购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以上两项并处: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351元
从轻处罚,罚款3000元
以上共计罚没款3351元,上缴国库。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