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H043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A2023-03-J344300
名称:芹菜
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
被抽样单位名称:荷塘区平哥蔬菜批发部
被抽样单位地址:株洲市荷塘区中南蔬菜批发大市场放心菜棚2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3年8月30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抽样单位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8月30日的“芹菜”进行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上述抽样单位于2023年9月22日出具编号为No:A2023-03-J344300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查,当事人涉嫌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我局于2023年10月11日报请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我局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取证,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29日从位于荷塘区中南批发大市场进门通道左边摊位号3号的荷塘区彭文俊蔬菜铺以5元/kg的价格购进食用农产品“芹菜”10kg。并于当日以6元/kg的价格共计售出上述“芹菜”10kg(含抽样单位购样检测),销售金额为60元,无库存。上述“芹菜”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陈述采购上述“芹菜”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事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源头产品不合格;整改情况:该经营户加强食品安全进货查验义务。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我局于2023年12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株市监荷罚告〔2023〕173号,已向当事人告知拟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采购上述“芹菜”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