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H044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JY(S)[23-3-37-189]
名称:碗(复用餐具)
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被抽样单位名称:株洲市第五中学
被抽样单位地址:株洲市荷塘区育才路29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3年9月7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景业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使用的“碗(复用餐具)”进行监督抽样检验。上述检测公司于2023年10月7日出具(编号:NO:JY(S)[23-3-37-189])的《检验报告》,其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我局遂于2023年10月26日决定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取证,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碗(复用餐具)”于2023年9月7日经湖南景业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陈述上述“碗(复用餐具)”是由于抽检当天餐饮具清洗不够彻底且消毒时间不够,导致抽检时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合格。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抽检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餐饮具清洗不够彻底且消毒时间不够。当事人做出了如下整改:按要求进行餐饮具清洗消毒。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2023年11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株市监荷罚告〔2023〕152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及对证据发表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对证据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鉴于我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