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H004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FJ2306200、NO:FJ2306201
名称:饭盆(自行消毒餐具)、筷子(自行消毒餐具)
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均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
被抽样单位名称:株洲市荷塘区戴家岭小学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明照乡戴家岭村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3年9月18日,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使用的“筷子(自行消毒餐具)”“饭盆(自行消毒餐具)”进行监督抽样检验。2023年10月17日,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对其抽样检验的“筷子(自行消毒餐具)”出具编号为NO:FJ2306201的《检验报告》及“饭盆(自行消毒餐具)”出具编号为NO:FJ2306200的《检验报告》。经核查,当事人涉嫌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我局遂于2023年11月4日决定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取证,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筷子(自行消毒餐具)”“饭盆(自行消毒餐具)”于2023年9月18日经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均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陈述上述1.筷子(自行消毒餐具)由于是木制的,材质容易有洗洁精残留;2.饭盆(自行消毒餐具)由于当天清洗不够彻底,加上消毒时间不够导致抽检不合格的事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1.筷子(自行消毒餐具)由于是木制的,材质容易有洗洁精残留;2.饭盆(自行消毒餐具)由于当天清洗不够彻底,加上消毒时间不够导致抽检不合格的事实;整改情况:1.加强员工培训,对餐具做到彻底清洁;另餐具清洁完放入开水中煮15-30分钟后进入消毒柜消毒;2.与供应商对接,把竹筷子取消,更换为不锈钢筷子;3.增加一个消毒柜,分批小量进行消毒。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我局于2023年11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株市监荷罚告〔2023〕161号,已向当事人告知拟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鉴于我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