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H005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JY(S)[23-3-37-253]
名称:碗
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被抽样单位名称:株洲市荷塘区格林幼儿园
被抽样单位地址:株洲市荷塘区石子湖公园石宋路东湖社区旁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3年9月22日,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景业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使用的“碗”进行监督抽样检验。2023年10月23日,湖南景业检测有限公司对其抽样检验的“碗”出具编号为NO:JY(S)[23-3-37-253]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查,当事人涉嫌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我局遂于2022年11月10日决定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取证,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碗”于2023年9月22日经湖南景业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陈述上述“碗”是由于抽检当天餐饮具清洗不够彻底且消毒时间不够,导致抽检时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合格。整改情况:1.加强员工培训,总结经验教训,布置整改方案,严格责任到人,抓好食品操作各位关口;2.每天及时清洗消毒,责任到人,确保各类餐具都做好消毒;3.餐具消毒后妥善保存。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本案于2023年12月25日调查终结。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24年1月8日向当事人下达了株市监荷罚告〔2024〕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证据、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在法定的五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对证据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并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