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H017号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作者: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4-02-20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H017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SP202311706

名称:小米辣(盐水渍菜)

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被抽样单位名称:株洲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城发郦城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1200号郦城10、11栋101号房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3年10月30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2日的“小米辣(盐水渍菜)”进行抽样检验,上述抽样单位于2023年11月23日出具编号为No:SP202311706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2月5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No:SP202311706的《检验报告》。2023年12月4日,上述批次“小米辣(盐水渍菜)”的生产单位云南省通海酱菜厂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上述批次“小米辣(盐水渍菜)”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检,2023年12月27日出具了编号为No:A2023-03-W200216的《检验报告》,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经核查,当事人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于2023年12月19日报请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我局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取证,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22日从长沙东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5.5元/包的价格购进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2日的“小米辣(盐水渍菜)”72包,至2023年12月5日执法人员检查时止,上述批次“小米辣(盐水渍菜)”当事人以9.9元/包的价格销售41包,以6.9元/包的价格销售31包(含抽样单位购样检测),销售金额共计619.8元,货值金额为619.8元,无库存。上述批次“小米辣(盐水渍菜)”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g/kg、标准指标≤0.1、实测值0.133g/kg、单项判定不合格。”上述批次“小米辣(盐水渍菜)”经复检,检验结论为:“该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单位g/kg、标准要求≤0.1、检验结果0.144g、单项判定不合格”。

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小米辣(盐水渍菜)”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上述食品不符合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减轻影响。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生产厂家原因

整改情况:1.立即下架该批次产品;2.加强进货查验制度。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小米辣(盐水渍菜)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上述食品不符合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涉案食品无库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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