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H019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SP202410175、NO:SP202410176
名称:不锈钢小碗、筷子.
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均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被抽样单位名称:株洲盛锦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茨菇塘街道黄家塘十一中3栋103室.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1月9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使用的“不锈钢小碗”、“筷子”进行监督抽样检验。2024年1月24日,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其抽样检验的“不锈钢小碗”、“筷子”分别出具编号为NO:SP202410175、NO:SP202410176的《检验报告》。2024年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以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经核查,当事人涉嫌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我局遂于2024年2月5日决定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取证,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不锈钢小碗”、“筷子”于2024年1月9日经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样检验,“不锈钢小碗”、“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均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当事人陈述上述“不锈钢小碗”、“筷子”是由于消毒时浸泡时间过短,洗涤剂有残留才导致抽检时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合格。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清洗不彻底.
整改情况:把所有不锈钢小碗重新清洗,然后浸泡一小时以上,把水沥干,重新放消毒柜消毒;把所有筷子重新换成高级密安新筷子,旧的竹筷子全部销毁。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