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H020号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作者: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4-05-24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SP202410409

名称:不锈钢小碗.

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均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被抽样单位名称:株洲市第四中学

被抽样单位地址:株洲市荷塘区新四路80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437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使用的“不锈钢小碗”进行监督抽样检验。2024319,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其抽样检验的不锈钢小碗出具编号为NO:SP202410409的《检验报告》。202432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以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经核查,当事人涉嫌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我局遂于2024328日决定当场处罚。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取证,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不锈钢小碗”于202437经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样检验,“不锈钢小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均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当事人陈述上述不锈钢小碗”是由于消毒时浸泡时间过短,洗涤剂有残留才导致抽检时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合格。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当天餐饮具清洗不够彻底且消毒时间不够。整改情况:组织后厨员工特别是负责清洗餐饮具的员工进行了培训学习,多加冲洗;检查所有消毒设备是否正常运转,增加消毒时长等.后续对“不锈钢小碗”进行再次检测,检测结果已合格。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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