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H021号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作者: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4-06-26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H021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FS24030554006

名称:绿豆芽

不合格项目: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被抽样单位名称:株洲市荷塘区百家春超市东湖路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株洲市荷塘区合泰大街商业大厦第一层101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4314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绿豆芽”进行监督抽样检验。2024331日,上述检验公司对其抽样检验的“绿豆芽”出具编号为NOFS24030554006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41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以及《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亦未申请复检。因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我局遂于2024410日决定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取证,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4314日从长沙县黄兴镇凯定蔬菜经营部以3/kg的价格购进“绿豆芽”2.5kg。并于当日以3.96/kg的价格销售给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5kg,销售金额共计9.9元。

上述“绿豆芽”经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依据BJS 2017036-苄基腺嘌呤的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0.0198 mg/kg)。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绿豆芽”货值金额共计9.9元,违法所得共计9.9元,无库存。                                 

当事人采购上述“绿豆芽”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本案中涉案金额少,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采取召回、整改措施。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源头产品不合格。整改情况:立即下架该批次产品,并对已售出产品进行召回。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鉴于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证据,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且涉案食用农产品无库存,依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第一款第1目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9.9元;

2. 罚款4000元。

以上共处罚没款4009.9元,上缴国库。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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