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SP202410578、No:SP202410577
名称:不锈钢小碗、不锈钢餐盘
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均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被抽样单位名称:株洲市荷塘区东湖幼稚园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石宋路合泰大街71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4月7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使用的“不锈钢小碗”和“不锈钢餐盘”进行监督抽样检验。2024年4月22日,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其抽样检验的“不锈钢小碗”和“不锈钢餐盘”出具编号为No:SP202410578和编号为No:SP202410577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2份《检验报告》以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号:DBJ24430200565830551ZX和抽样单号:DBJ24430200565830550ZX),并于当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亦未申请复检。因当事人涉嫌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我局遂于2024年5月10日决定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取证,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不锈钢小碗”和“不锈钢餐盘”于2024年4月7日经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当事人陈述上述“不锈钢小碗”和“不锈钢餐盘”是由于抽检当天餐饮具清洗不够彻底且消毒时间不够,导致抽检时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合格。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清洗时间和消毒时间不够。整改情况:1.对厨师及保育员进行餐具消毒培训,提高防范意识,规范清洗要求与流程;2.取消原有的洗洁精,改为食品级洗洁精与食用碱清洗餐具;3.餐具消毒从原来的半小时调整为一个小时,要求不再使用洗碗布擦拭。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