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SP202410586、No:SP202410587
名称:“不锈钢小碗(复用餐饮具)”和“不锈钢餐盘(复用餐饮具)”
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被抽样单位名称:株洲市荷塘区格林幼儿园
被抽样单位地址:株洲市荷塘区石子湖公园石宋路东湖社区旁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4月8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使用的“不锈钢小碗(复用餐饮具)”和“不锈钢餐盘(复用餐饮具)”进行监督抽样检验。2024年4月22日,上述检验所对其抽样检验的“不锈钢小碗(复用餐饮具)”和“不锈钢餐盘(复用餐饮具)”分别出具编号为No:SP202410586和编号为No:SP202410587的《检验报告》。2024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2份《检验报告》以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号:DBJ24430200565830556ZX和DBJ24430200565830557ZX),并于当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亦未申请复检。因当事人涉嫌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我局遂于2024年4月28日决定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取证,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不锈钢小碗(复用餐饮具)”于2024年4月8日经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使用的“不锈钢餐盘(复用餐饮具)”于2024年4月8日经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均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当事人陈述上述两种复用餐饮具均是由于抽检当天餐饮具清洗不够彻底且消毒时间不够,导致抽检时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及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另查明:当事人曾因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碗”的行为于2024年1月17日受到我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餐具为不锈钢餐盘,消毒时餐具没有分开摆放,导致餐具清洗、消毒不彻底检测不合格。整改情况:1.召开食堂工作会议,排查问题所在,总结经验教训,布置整改方案,严格责任到人,抓好食品操作各位关口;2.每天及时清洗消毒,责任到人,确保各类餐具都做好清洗、消毒,做到无遗漏并确保消毒质量;3.现餐具清洗没有使用洗洁精,改用食用碱和氧净(餐具专用清洗),清洗后消毒严格按要求执行,消毒后妥善保存;4.针对园所整改后所有的餐具又请专业机构重新进行了检测,已到标准。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
鉴于在本案中,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为两种,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采取整改措施, 并将餐饮具重新送检后检验合格,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行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曾因同一违法行为于2024年1月17日受到我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拒不改正,且当事人行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从轻处罚,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