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H027号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作者: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4-08-19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SP202410682

名称:白豆角(豇豆)

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灭蝇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被抽样单位名称:株洲市荷塘区尚盟果果蔬中心 

被抽样单位地址:株洲市荷塘区桂花街道新塘路1060号东部美的城1期12栋105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4424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4423白豆角(豇豆)进行抽样检验,上述检验所于2023年5月23日出具编号为:No:SP202410682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核查,当事人涉嫌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于2024613日报请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我局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取证,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4423日从长沙县黄兴镇熊氏蔬菜经营部处以18元/公斤的价格购进食用农产品“白豆角(豇豆)”10公斤。当事人自2024年4月23日起至2024年4月24日止以19.6元/公斤的价格共计售出上述“白豆角(豇豆)”8.4公斤(含检验所购样检测),销售金额共计为164.64元,剩余1.6公斤因品相不新鲜被当事人作损耗处理,无库存。上述“白豆角(豇豆)”经检验所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灭蝇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灭蝇胺,㎎/kg、标准指标≤0.5、实测值1.5;检验项目噻虫胺,㎎/kg、标准指标≤0.01、实测值0.015”。当事人经营上述“白豆角(豇豆)”货值金额196元,违法所得164.64元,无库存。

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食用农产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本案中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采取召回整改措施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源头产品不合格;整改情况:后续将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之规定,构成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同时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在本案中,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采取召回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且涉案食用农产品无库存,依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4.642.减轻处罚,罚款3000元

以上两项并处: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64.64元;

3.减轻处罚,罚款3000元;

上述共处罚没款3164.64元,上缴国库。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8月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