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H031号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作者: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4-10-29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SP202411095

名称:韭菜

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被抽样单位名称:株洲海福祥养老院

被抽样单位地址: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319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7月9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采购的“韭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8月7日,本局收到上述检验所对当事人抽样检验的“韭菜”出具的检验报告(No:SP202411095),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8月7日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BJ24430200565831052ZX)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以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及复检要求。因当事人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2024年8月8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取证,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9日从湖南山洪农副产品经营有限公司以8元/KG价格购进“韭菜”8KG作为食品加工原料,购进金额共计64元。至2024年8月7日止,上述批次“韭菜”除抽检机构以8元/KG的价格购买6.5KG用于抽样检验外,剩余1.5KG当事人在抽检当天作为辅菜加工成菜品“韭香豆芽”由养老院员工及服务群体食用完毕,因当事人每日给服务群体配餐的金额不固定且上述“韭菜”仅用于当天一个菜品“韭香豆芽,故销售金额及违法所得均无法查证,当事人采购的上述“韭菜”的货值金额共计64元,无库存。上述批次“韭菜”经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镉(以Cd计).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39。

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韭菜”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当事人采购上述“韭菜”货值金额64元,无库存。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源头产品不合格;整改情况:1.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2.加强对采购食品的安全把关,确保采购食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好进货查验等义务;3.规范采购行为,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食品安全规范管理。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采购上述食用农产品时,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涉案食品原料也无库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进行教育。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月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