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 SP202411217
名称:浸辣椒(酱腌菜)
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被抽样单位名称:株洲一颗辣椒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地址:株洲市荷塘区仙庾镇柏冲村泉初塘组026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7月31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株洲市山里娃餐饮配送服务有限公司所采购的“浸辣椒(酱腌菜)(净含量:500克;生产许可证:湘小作坊0202000025;生产商:株洲一颗辣椒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年7月2日)”进行监督抽样检验,2024年8月26日,该检验机构对其抽样检验的“浸辣椒(酱腌菜)”出具编号为No: SP202411217的《检验报告》,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9月5日,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及《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上述向《检验报告》后,于2024年9月6日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2024年9月24日,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检出具检验报告(NO:A2024-03-W200138),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查,当事人涉嫌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 2023年9月5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调查取证,该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18日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2024年6月15日从河南开封市的供货商处购进了250千克“红辣椒”作为食品加工原材料,2024年7月2日当事人将上述“红辣椒”中25.5千克加工成成品“浸辣椒(酱腌菜)”2件共60袋(500克/袋),于2024年7月7日以7.7元/袋的价格销售给株洲市山里娃餐饮配送服务有限公司,销售金额共计462元。上述“浸辣椒(酱腌菜)”经监督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g/kg”标准指标为≤0.1,实测值为:0.373,单项判定不合格。2024年9月24日,上述“浸辣椒(酱腌菜)”经复检,检验结论为:“该样品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g/kg”标准及明示要求≤0.1,检验结果:0.263,单项判定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浸辣椒(酱腌菜)”货值金额462元,违法所得共计462元,无库存。
案发后当事人积极进行自查,在查找出问题后于2024年9月24日生产一批次“二荆条浸辣椒”进行送检,2024年9月30日,检验单位“湖南振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2024WW2436),检验结论为:“该送检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2760-2014标准的规定”,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g/kg”标准要求≤0.1,检验结果:0.0618,单项结论合格。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整改情况:1.立即实施该批次“浸辣椒(酱腌菜)”产品召回;2.严格履行查验货制度;3.用上述食品原材料(红辣椒)一批次“二荆条浸辣椒”进行送检,检验结论为合格;4.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构成了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500元,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十一节三、[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从轻情形。
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且无库存,依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十一节三、[裁量基准]1.裁量幅度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462元;
从轻处罚,罚款5000元。
以上共计处罚没款5462元,上缴国库。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