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H035号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作者: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4-12-20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24FJ21170

名称:茄子

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被抽样单位名称:荷塘区余先生生鲜超市

被抽样单位地址: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8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8月29日,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茄子”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9月29日,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抽样检验的上述“茄子”出具编号为NO:24FJ21170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0月10日,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经核查,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本局遂于2024年10月15日决定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取证,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29日从荷塘区王新建蔬菜批发部以8元/kg的价格购进“茄子”3.15kg,付款时王新建蔬菜批发部优惠0.2元,购进金额总计25元。至2024年10月10日止,该批次“茄子”除被检验机构以11.6元/kg的价格购买2.078kg用于抽样检验外,剩余1.072kg被当事人以11.6元/kg的单价全部售出,销售金额共计36.54元。当事人采购的上述“茄子”的货值金额共计36.54元,无库存。上述“茄子”经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噻虫嗪,mg/kg”标准指标为≤0.5,实测值为0.96,“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为≤0.05,实测值为0.086,两项判定为不合格。

在本案中当事人采购上述“茄子”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源头产品不合格;整改情况:1.对已售出产品进行召回2.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3.加强对采购食品的安全把关,确保采购食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好进货查验等义务。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进行教育。

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2.加强对采购食品的安全把关,确保采购食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好进货查验等义务;

3.规范采购行为,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食品安全规范管理。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月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