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H037号
来源:荷塘区政府 作者: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4-12-20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24FJ21087

名称:生姜

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被抽样单位名称:株洲市荷塘区李好鲜生超市

被抽样单位地址:株洲市荷塘区新华西路103号1栋一层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8月26日,我局委托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8月26日的“生姜”进行抽样检验。该公司于2024年9月29日出具编号为NO:24FJ21087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12日将上述《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亦未申请复检。因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标准的食用农产品,2024年10月22日办案人员报请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取证。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2024年8月26日,当事人陈诉从荷塘区术清蔬菜店以230元的价格购进“生姜”1袋(具体重量不详),购进后以16元/kg的价格销售,其中2.054kg于2024年8月26日被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购买用于抽样检测,该批次“生姜”从2024年8月26日购进至2024年10月1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止已全部销售完,无库存。因当事人未建立进销台账,上述批次“生姜”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均无法查证。

上述批次“生姜”经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依据GB23200.39-2016中噻虫胺的标准指标为≤0.2mg/kg,实测为0.63 mg/kg)。                                

当事人采购上述批次“生姜”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本案中涉案金额少,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采取召回、整改措施。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整改情况:1.对已售出产品进行召回2.依法依规进行经营,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保证所有商品来源、质量可查,用最大的力度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在本案中,鉴于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证据,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且涉案食用农产品无库存,依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第一款第1目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月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