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H040号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作者: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4-12-23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JDHT20240229

名称:小米辣椒

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被抽样单位名称:荷塘区食之鲜超市

被抽样单位地址:株洲市荷塘区向阳路366号东部美的城1期3栋-110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9月12日,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检测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9月12日的“小米辣椒”进行抽样检验,检测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出具编号为:No:JDHT20240229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以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于当日对当事人销售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以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及复检要求。经核查当事人涉嫌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11日报请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取证,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12日从长沙市钱大妈农产品有限公司以10.54元/千克的价格购进食用农产品“小米辣椒”4.015千克,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止上述“小米辣椒”以16.38元/千克的价格销售3.758千克(含检测公司购样检测的2.124千克),剩余0.257千克小米辣椒由店内员工带回家食用,销售金额共计61.55元。上述“小米辣椒”经检测公司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镉(以Cd计)”㎎/kg标准指标为≤0.05,实测值0.169,单项判定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小米辣椒”货值金额为65.76元,无库存。

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小米辣椒”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源头产品不合格;整改情况:1.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加强建立进货台账制度和检查机制;3.加强人员培训,组织员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小米辣椒”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检测信息,留存了送货清单,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上述食品不符合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涉案农产品无库存。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涉案食用农产品无库存,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不予处罚,进行教育。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月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