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H043号
来源:荷塘区政府 作者: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4-12-23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JDHT20240023

名称:香蕉

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被抽样单位名称:荷塘区小许果乐惠水果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株洲市荷塘区红旗中路238号东方时代广场5栋1层101.102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9月9日,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9月9日的“香蕉”进行抽样检验,上述检测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出具编号为:No:JDHT20240023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以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于当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及复检要求。经核查,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11日报请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取证,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9日从位于株洲市石峰区响石岭街道杉塘路130号的小龙香蕉处以55元每件的价格购进“香蕉”2件,共计18公斤,金额110元。当天以8元/公斤的价格共计售出上述“香蕉”18公斤(含检测公司购样检测),销售金额共计为144元,上述香蕉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上述“香蕉”经检测公司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噻虫胺,㎎/kg、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25;检验项目噻虫嗪,㎎/kg、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081”。当事人经营上述“香蕉”货值金额144元,违法所得144元,无库存。

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食用农产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本案中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采取召回等整改措施。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源头产品不合格;整改情况:1.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加强建立进货台账制度和检查机制;3.加强人员培训,组织员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同时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在本案中,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采取召回等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且涉案食用农产品无库存,依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4元;2.减轻处罚,罚款3000元。

以上两项并处: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44元;

3.减轻处罚,罚款3000元;

上述共处罚没款3144元,上缴国库。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月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