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JDHT20240074
名称:青辣椒
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被抽样单位名称:株洲市荷塘区卓兴生鲜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桂花街道玫瑰路101号玫瑰名城丁香苑1、2、3栋-116-1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9月11日,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9月11日的“青辣椒”进行抽样检验,上述检测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出具编号为:No:JDHT20240074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以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于当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及复检要求。经核查,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11日报请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取证,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11日从荷塘区小阳蔬菜经营部以14元/公斤的价格购进“青辣椒”5公斤,购进金额70元。当事人于2024年9月11日当日以15.96元/公斤的价格共计售出上述“青辣椒”4.35公斤(含检测公司购样检测),销售金额共计69.42元,剩余0.65公斤用于店里工作餐食用完毕,无库存。上述“青辣椒”经检测公司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噻虫胺,㎎/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9。当事人经营上述“青辣椒”货值金额79.8元,无库存。
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青辣椒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源头产品不合格;整改情况:1.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加强建立进货台账制度和检查机制;3.加强人员培训,组织员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鉴于在本案中,当事人采购上述批次“青辣椒”货值金额为79.8元,且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青辣椒”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报告单,留存了送货清单,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上述食品不符合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涉案食用农产品无库存,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