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24FJ28015
名称:香蕉
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被抽样单位名称:株洲市荷塘区欧大鲜水果零食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株洲市荷塘区湘运路56号金馨花园商业及地下室-111、-112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10月24日,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10月23日的“香蕉”进行抽样检验,上述检测公司于2024年11月22日出具编号为:No:24FJ28015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以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于当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及复检要求。因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5日报请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取证,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3日从长沙市雨花区梁记果业店以65元/每件的价格购进“香蕉”2件,共22公斤,购进金额130元。至2024年10月24日止,上述香蕉当事人以6.96元/公斤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含检测公司购样检测),无库存,销售金额共计153.12元。上述“香蕉”经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噻虫胺,㎎/kg、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044,检验项目噻虫嗪,㎎/kg、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21)。当事人经营上述“香蕉”货值金额153.12元,无库存。
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香蕉”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报告单,留存了梁国果业送(销)货单,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源头产品不合格;整改情况:1.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加强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上述食品不符合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涉案食用农产品无库存,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并进行教育,内容如下:
1、要求当事人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学习、规范经营行为;
2、要求当事人加强对食品的安全把关,确保不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