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24FJ27921
名称:小米椒
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被抽样单位名称:株洲市荷塘区金山小学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金钩山路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10月21日,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检测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10月21日的“小米椒”进行抽样检验,检测公司于2024年11月22日出具编号为:No:24FJ27921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1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于同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及复检要求。当事人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5日报请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等方式调查取证。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1日从湖南宾喜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11.6元/千克的价格购进食品“小米椒”2.5千克。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止,上述批次“小米椒”除抽检机构以11.6元/千克的价格购买2千克用于进行抽样检验外,剩余0.5千克当事人在抽检当天作为辅菜加工菜品使用完毕。因当事人制作菜品时未做使用记录,故销售数量、销售金额及违法所得均无法查证。上述“小米椒”经检测公司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镉(以Cd计)”㎎/kg标准指标为≤0.05,实测值0.0857,单项判定不合格。)当事人采购的上述“小米椒”货值金额为29元,无库存。
当事人在采购上述“小米椒”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查验了湖南宾喜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湖南宾喜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配送单》、《湖南宾喜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农残检验报告》、《临时配送合同》,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源头产品不合格;整改情况:1.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加强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采购的上述“小米椒”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鉴于当事人采购上述“小米椒”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涉案食品无库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进行教育。
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2.加强对采购食品的安全把关,确保采购食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好进货查验等义务;
3.规范采购行为,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食品安全规范管理。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