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24FJ29571
名称:鸡肉
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培氟沙星和诺氟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被抽样单位名称:荷塘区红辣椒生鲜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株洲市荷塘区田坪路219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10月30日,我局委托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10月30日的“鸡肉”进行抽样检验。上述公司于2024年11月27日出具编号为NO.24FJ29571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9日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上述《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亦未申请复检。因当事人涉嫌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标准的食用农产品,2024年12月9日办案人员报请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取证。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2024年10月30日,当事人从株洲市芦淞区小罗生鲜配送经营部以18元/kg的价格购进“鸡肉”3.8kg,同日以25.8元/kg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含抽样检验的1.4kg),销售金额共计98.04元,无库存。上述批次“鸡肉”经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培氟沙星和诺氟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鸡肉”货值金额98.04元。
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鸡肉”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查验了供货者营业执照,留存了商品进货单,查验了涉案批次“鸡肉”的动物检疫证明,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源头产品不合格;整改情况:1.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加强建立进货台账制度和检查机制;3.加强人员培训,组织员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营业执照,留存了商品进货单,查验了涉案批次“鸡肉”的动物检疫证明,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上述食品不符合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鉴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鸡肉”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上述食品不符合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涉案食用农产品无库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2.加强对食品的安全把关,确保不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
3.规范经营行为,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食品安全规范管理。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