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24FJ29468
名称:辣椒粉
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以二氧化硫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被抽样单位名称:荷塘区鲟鲜庭院餐饮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月塘街道新华西路79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10月28日,我局委托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采购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10月26日的“辣椒粉”进行抽样检验。上述公司于2024年11月27日出具编号为NO.24FJ29468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9日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上述《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亦未申请复检。因当事人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2024年12月9日办案人员报请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取证。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2024年10月26日,当事人从九八帝景城小区楼下的临时摊贩处以16元/kg的价格购进“辣椒粉”2.5kg。上述“辣椒粉”除被抽样检验的1.4kg外均于2024年10月28日作为配料使用完毕,无库存。因当事人未制作上述“辣椒粉”的使用台账和销售台账,具体加工成熟食的销售价格及销售数量均无法查证。上述批次“辣椒粉”经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以二氧化硫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的上述“辣椒粉”货值金额60元,违法所得无法查证。
当事人采购上述“辣椒粉”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本案中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小,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采取张贴公告等整改措施。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部分原材料供应商资质不全, 原材料验收环节存在漏洞,部分不合格原材料流入;整改情况:1.原材料采购整改,重新审核供应商资质,选择合格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2.建立完善的使用台账和销售台账,做好食材的使用登记;3.加强学习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员工培训。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综上所述,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食品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的违法行为;同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采购的上述“辣椒粉”货值金额为60元,货值金额较小,该批次“辣椒粉”仅在2024年10月28日当天使用,当事人自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张贴告示且未收到消费者反映有身体不适等情况,未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涉案食用农产品无库存,且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