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SP202510262
名称:桂圆(龙眼)
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被抽样单位名称:荷塘区同窗励志果业批发行
被抽样单位地址:株洲市荷塘区裕丰广场C108、C118、C128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5年2月25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采购的购进日期为2025年2月21日的“桂圆(龙眼)”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于2025年3月19日出具编号为NO:SP202510262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26日将上述《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亦未申请复检。因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和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2025年3月31日办案人员报请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取证。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2025年2月21日,当事人从湖南和金胜贸易有限公司以120元/件(11.5kg/件)的价格购进“桂圆(龙眼)”5件,共57.5kg,购进价格为600元,即日起以19.6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至2025年3月2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止,上述批次“桂圆(龙眼)”已全部销售完毕(含抽样检测5.03kg),无库存,销售金额共计1127元。上述批次“桂圆(龙眼)”经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上述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货值金额为1127元,无库存。
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桂圆(龙眼)”时,查验了供货者营业执照,留存了商品进货单,查验了涉案批次“桂圆(龙眼)”的合格信息,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积极整改,更换了产品供货商。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源头产品不合格;1.加强对采购食品的安全把关,重新审核供应商资质,选择合格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2.建立完善的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3.加强学习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员工培训。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和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营业执照,留存了商品进货单,查验了涉案批次“桂圆(龙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资料,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上述食品不符合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鉴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桂圆(龙眼)”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上述食品不符合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涉案食用农产品无库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2.加强对食品的安全把关,确保不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
3.规范经营行为,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食品安全规范管理。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