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NF202507574J
名称:桑椹(桑葚)
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BG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被抽样单位名称:株洲市荷塘区果美美水果店(个体工商户)
被抽样单位地址:株洲市荷塘区桂花路29号雅立爱家湾2-119门面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5年5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购进日期为2025年5月21日的“桑椹(桑葚)”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6月18日,上述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NO:NF202507574J)”,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BG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本局于2025年6月24日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并于2025年6月25日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因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农产品,办案人员于2025年7月3日报请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取证,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2025年5月21日从长沙红星市场以6.25元/盒的价格购进“桑椹(桑葚)”8盒,进货金额50元,以15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至2025年6月25日止,上述8盒“桑椹(桑葚)”,除抽检机构以15元/盒的价格购买6盒用于抽样检验,其余2盒已售出,销售金额共计120元。上述“桑椹(桑葚)”经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BG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其中检验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计量单位g/kg;标准指为标不得使用;实测值为0.102;单项判定不合格。
2025年6月25日,办案人员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局提供上述批次“桑椹(桑葚)”的检测合格证明材料、进货单据、供货者营业执照及销售记录,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供。
本案中当事人对销售的上述“桑椹(桑葚)”以张贴召回公告的形式采取召回措施,截止到本案调查终结无实际召回,本局也未收到任何因食用上述批次的“桑椹(桑葚)”形成危害的有关资料。当事人所销售的上述“桑椹(桑葚)”货值金额120元,违法所得120元,无库存。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1.未严格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源头产品不合格;整改情况:1.加强对采购食品的安全把关,重新审核供应商资质,选择合格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2.建立完善的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3.加强学习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员工培训。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同时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农产品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本案中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无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情况,适用一般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中,对已销售的上述“桑椹(桑葚)”主动采取召回措施,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农产品的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农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鉴于涉案食用农产品无库存,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2.罚款3000元。
以上两项并处: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3.罚款3000元;
上述共处罚没款3120元。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