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SP202510801
名称:广心菜(菜薹)
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被抽样单位名称:株洲创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八达宾馆
被抽样单位地址:株洲市荷塘区市场路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5年6月16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5年6月16日的“广心菜(菜薹)”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7月8日,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抽样检验的上述“广心菜(菜薹)”出具编号为NO:SP202510801的《检验报告》,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7月15日,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经核查,当事人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执法人员遂于2025年7月18日报请局领导,本局决定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取证,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为430厂厂外食堂,属集中用餐单位。当事人于2025年6月16日从芦淞区鲜伴卤生鲜超市以1.5元/斤的价格购进上述批次广心菜26斤,购进金额总计39元。该批次“广心菜(菜薹)”被当事人作为食品原料于2025年6月16日当天全部制作成小炒广心菜菜品40碗提供给430厂职工食用,菜品销售单价4元/份,销售金额总计160元。上述“广心菜(菜薹)”经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为≤0.2,实测值为2.6,该项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的上述“广心菜(菜薹)”的货值金额共计160元,违法所得160元,无库存。
在本案中当事人采购上述“广心菜(菜薹)”时查验了供货商芦淞区鲜伴卤生鲜超市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保留销货清单,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但没有查验供货商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未完全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1.源头产品不合格;2.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整改情况:1.加强对采购食品的安全把关,重新审核供应商资质,选择合格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2.建立完善的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3.加强学习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员工培训。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采购的上述“广心菜(菜薹)货值金额为160元,货值金额较小,且仅在2025年6月16日当天作为食品原料制作成小炒广心菜销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当事人自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张贴公示告知消费者且未收到消费者反映有身体不适等情况,社会危害性较小。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
当事人在采购上述“广心菜(菜薹)”时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60元;
2.减轻处罚,罚款3000元。
以上两项并处: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60元;
3.罚款3000元。
以上共计处罚没款3160元。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