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CJ25070477
名称:仙竹精制大米
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碎米(小碎米)项目不符合GB/T 1354-2018《大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被抽样单位名称:株洲市润康养老产业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地址:株洲市荷塘区宋家桥(新塘路规划以东、枫坡路规划以北)街道花园岭金山人家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5年7月9日,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中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采购的“仙竹精制大米”(生产日期:2025年7月3日;净含量:25Kg/袋;商标:仙竹牌;商标:仙竹牌;生产者名称:株洲市湘东仙竹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标准:GB/T 1354)进行抽样检验,检测公司于2025年7月18日出具编号为:No:CJ25070477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碎米(小碎米)项目不符合GB/T 1354-2018《大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以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于当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以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及复检要求。经核查,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22日报请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取证,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株洲市润康养老产业有限公司属于集中用餐单位,采购的食品原料均用于食堂的食品加工制作,提供给公司的职工和服务对象食用。2025年7月5日,当事人从株洲市天元区季诺粮油贸易商行以105元/包的价格购进“仙竹精制大米”4包共100kg(生产日期:2025年7月3日;净含量:25Kg/袋;商标:仙竹牌;生产者名称:株洲市湘东仙竹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标准:GB/T 1354),购进金额为420元。该批次“仙竹精制大米”食品标签标注执行标准为GB/T 1354。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止,该批次“仙竹精制大米”除检验机构以5.25元/Kg的价格购买4.11Kg用于抽样检验外,剩余95.89Kg当事人加工制作成米饭,已全部使用完毕,无库存。因当事人制作的米饭是与其他菜品一起销售,且费用是按月收取伙食费,具体加工成米饭的销售价格及数量无法查证,违法所得无法查证。上述“仙竹精制大米”经检验机构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碎米(小碎米)项目不符合GB/T 1354-2018《大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碎米(小碎米),%”标准指标为≤2.0,实测值为4.0。
在本案中当事人采购上述“仙竹精制大米”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委托检验报告、该批次大米出厂检验报告,留存了进货单据,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证据足以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1.源头产品不合格;2.储存与运输不当;整改情况:1.加强对采购食品的安全把关,重新审核供应商资质,选择合格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2.建立完善的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3.加强学习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员工培训。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综上所述,当事人采购的“仙竹精制大米”食品标签标注执行标准:GB/T 1354,但经抽样检验碎米(小碎米)项目不符合现行GB/T 1354-2018《大米》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仙竹精制大米”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委托检验报告、该批次大米出厂检验报告,留存了进货单据,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证据足以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2)加强对采购食品的安全把关,确保采购食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好进货查验等义务;
(3)规范采购行为,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食品安全规范管理。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