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CJ25070273
名称:茄子
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被抽样单位名称:株洲市荷塘区兄弟厨房世贸广场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株洲市荷塘区新华西路628号世贸广场购物中心二楼221号商铺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5年7月7日,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中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采购的购进日期为2025年7月7日的“茄子”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7月31日,该公司对其抽样检验的上述“茄子”出具编号为No:CJ25070273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5年8月4日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并于2025年8月7日将上述《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因当事人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我局于2025年8月19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取证,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7月3日、7月6日由株洲兄弟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配送至门店共10斤茄子,单价为2.2元/斤,金额共计22元。至2025年8月7日止,上述批次的茄子除被抽检公司以4.4元/公斤的价格购买了2.73公斤用于抽样检验外,剩余的2.27公斤已全部加工成菜品作为员工餐食用完毕,未收取员工费用。上述“茄子”经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中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的上述“茄子”货值金额共计22元。
在本案中当事人提供了上述“茄子”配送单位株洲兄弟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采购入库单、供应商合作协议、供货商株洲市翊彬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湖南省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门店订货单,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源头产品不合格;1.加强对采购食品的安全把关,重新审核供应商资质,选择合格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2.建立完善的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3.加强学习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员工培训。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能提供涉案批次“茄子”配送单位株洲兄弟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采购入库单、供货商株洲市翊彬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供应商合作协议、湖南省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门店订货单,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上述食品不符合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2.加强对食品的安全把关,确保不采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
3.规范采购行为,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食品安全规范管理。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