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H015号
来源:荷塘区政府 作者: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5-10-27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CJ25070273

名称:茄子

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镉(以Cd)项目不符合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被抽样单位名称:株洲市荷塘区兄弟厨房世贸广场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株洲市荷塘区新华西路628号世贸广场购物中心二楼221号商铺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577日,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中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采购的购进日期为202577日的茄子进行抽样检验,2025731日,该公司对其抽样检验的上述茄子出具编号为NoCJ25070273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584日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并于202587日将上述《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因当事人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我局于2025819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取证,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573日、76日由株洲兄弟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配送至门店共10斤茄子,单价为2.2/斤,金额共计22元。至202587日止,上述批次的茄子除被抽检公司以4.4/公斤的价格购买了2.73公斤用于抽样检验外,剩余的2.27公斤已全部加工成菜品作为员工餐食用完毕,未收取员工费用。上述茄子经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中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项目不符合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的上述茄子货值金额共计22元。

在本案中当事人提供了上述茄子配送单位株洲兄弟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采购入库单、供应商合作协议、供货商株洲市翊彬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湖南省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门店订货单,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源头产品不合格;1.加强对采购食品的安全把关,重新审核供应商资质,选择合格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2.建立完善的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3.加强学习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员工培训。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能提供涉案批次茄子配送单位株洲兄弟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采购入库单、供货商株洲市翊彬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供应商合作协议、湖南省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门店订货单,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上述食品不符合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2.加强对食品的安全把关,确保不采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

3.规范采购行为,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食品安全规范管理。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