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CJ25070282
名称:圆茄子
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被抽样单位名称:株洲市荷塘区老味同堂湘菜餐厅
被抽样单位地址:株洲市荷塘区茨菇塘街道新华西路628号世贸广场一期B区9栋202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5年7月7日,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中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采购的购进日期为2025年7月7日的“圆茄子”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8月4日,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中科技有限公司对其抽检的上述“圆茄子”出具编号为No:CJ25070282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5年8月7日将上述《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因当事人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我局于2025年8月19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取证,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7月7日从浏阳市集里杨培沅蔬菜店以2元/斤的价格共购进12斤圆茄子。当天该批次的“圆茄子”除检验机构以2元/斤的价格购买5.32斤用于抽样检验外,剩余6.68斤当事人作为食品原料加工制作成员工餐内部使用完,未收取员工费用。当事人采购上述“圆茄子”的货值金额共计24元,无库存。上述“圆茄子”经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中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在本案中当事人采购上述“圆茄子”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圆茄子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单,留存了送货单及当事人的采购入库明细表。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源头产品不合格;1.加强对采购食品的安全把关,重新审核供应商资质,选择合格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2.建立完善的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3.加强学习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员工培训。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采购上述批次“圆茄子”货值金额为24元,且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圆茄子”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单、留存了送货单,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上述食品不符合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2.加强对食品的安全把关,确保不采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
3.规范采购行为,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食品安全规范管理。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