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CJ25070564、No:SP202511153
名称:小米椒、广味香肠(腌腊肉制品)
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被抽样单位名称:株洲市悦购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桂花街道红旗中路2号东都国际广场负一层-1001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5年7月10日,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中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5年7月9日的“小米椒”进行抽样检验,该公司于2025年8月5日出具编号为:No:CJ25070564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以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于当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以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及复检要求。经核查当事人涉嫌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7日报请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2025年8月28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5年6月18日的“广味香肠(腌腊肉制品)”进行抽样检验,该检验所于2025年9月23日出具编号为:No:SP202511153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以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于当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以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及复检要求。经核查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28日报请局领导批准与上述案件并案调查。
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取证。本案中,我局于2025年9月28日依法对当事人涉案的“广味香肠(腌腊肉制品)”共19包采取了行政扣押强制措施,并于2025年10月23日延长行政扣押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7月9日从长沙海吉星农产品物流园以48元/件的价格购进食用农产品“小米椒”5件(1件3.85千克)共19.25千克。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止,上述“小米椒”当事人以13.96元/千克的价格销售4件共计15.4千克(含抽检公司购样检测的2.94千克),剩余1件3.85千克已损耗,无库存,销售金额共计214.984元。上述“小米椒”经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中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镉(以Cd计)”㎎/kg标准指标为≤0.05,实测值0.146,单项判定不合格。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小米椒”货值金额为268.73元,违法所得为214.984元,无库存。
2025年8月7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局提供上述批次“小米椒”的供货者营业执照、进货凭证、检测合格证明材料及销售记录,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能向我局提供。
另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18日从长沙正凡生商贸有限公司以15.5元/袋的价格购进预包装食品“广味香肠(腌腊肉制品)”【生产日期:2025年6月7日;保质期:“常温180天(真空包装不破损);储存方法:通风阴凉干燥处保存;生产方:中山市黄圃镇穗昌肉食制品厂】24袋。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止,上述“广味香肠(腌腊肉制品)”当事人以16.8元/包的正常销售价销售了1包,以15.8元/包的促销价销售了4包(即抽检公司购样检测的4包),库存19包存放在通风阴凉干燥且未有阳光直射的商场货架上,销售金额共计80元。上述“广味香肠(腌腊肉制品)”经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要求、Q/SC 0001S-2022《风味腊肠》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标准指标为≤0. 50,实测值1.0,单项判定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广味香肠(腌腊肉制品)”货值金额为399.2元,库存19包,已被执法人员扣押。
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广味香肠(腌腊肉制品)”时查验并留存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进货凭证及检测合格证明材料,且按要求在通风阴凉干燥、未有阳光直射处储存,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综上,当事人经营上述“小米椒”货值金额为268.73元,违法所得为214.984元,无库存;上述 “广味香肠(腌腊肉制品)”货值金额为399.2元,库存19包。当事人在本案中系初次违法,案发后积极采取召回等整改措施。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1.未严格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源头产品不合格;整改情况:1.加强对采购食品的安全把关,重新审核供应商资质,选择合格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2.建立完善的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3.加强学习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员工培训。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综上所述,当事人采购上述“小米椒”时未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进货凭证及检测合格证明材料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未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上述“小米椒”镉项目不符合要求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上述“广味香肠(腌腊肉制品)”过氧化值含量不符合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经营上述“小米椒”镉项目不符合要求的行为系初次违法,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等整改措施,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食品监督管理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十项之规定,当事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鉴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广味香肠(腌腊肉制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检测信息,留存了送货清单,且其“广味香肠(腌腊肉制品)”按要求在通风阴凉干燥、未有阳光直射处储存,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上述食品不符合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们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小米椒”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鉴于涉案食用农产品无库存,我们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14.984元;
2.罚款1000元;
另,鉴于当事人采购上述“广味香肠(腌腊肉制品)”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涉案预包装食品均置于通风阴凉干燥、未有阳光直射处储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我们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案预包装食品“广味香肠(腌腊肉制品)”19包。
以上三项并处: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14.984元;
3.罚款1000元;
4.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案预包装食品“广味香肠(腌腊肉制品)”19包。
以上共计罚没款1214.984元。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