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H018号
来源:荷塘区政府 作者: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5-10-31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CJ25070582NoCJ25070583

名称:贵妃芒(芒果)、海南香蕉

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戊唑醇项目不符合BG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被抽样单位名称:株洲市荷塘区广购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

被抽样单位地址:株洲市荷塘区桂花街道新塘路1600号新桂广场新桂都12103-3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5710日,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中科技有限公司对株洲市荷塘区广购生鲜超市经营购进日期为202579日的贵妃芒(芒果)海南香蕉进行抽样检验,并于202585日分别出具编号为NO:CJ25070582NO:CJ25070583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本局于202587日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亦未申请复检。经核查,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遂于202587日报请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取证,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陈述于202579日从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红星全球农批中心国产11002档口姜向荣处以4.12/公斤的价格购进海南香蕉”68公斤,进货金额280元,至202587日止,以4.96/公斤的价格售出59.5公斤(含抽检机构以4.96/公斤的价格购买用于抽样检验的2.898公斤),除损耗8.5公斤外,无库存,销售金额共计295.1元。上述海南香蕉经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中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BG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其中检验项目:噻虫嗪;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为≤0.02;实测值为0.0301;单项判定不合格。

另查,当事人202579日从长沙市雨花区勇泰达水果行以7/公斤的价格购进贵妃芒(芒果)”18公斤,进货金额126元,以9.96/公斤的价格对外销售,至202587日止,以9.96/公斤的价格售出13.4公斤(含抽检机构以9.96/公斤的价格购买用于抽样检验的2.524公斤),除损耗8.5公斤外,无库存,销售金额共计133.5元。上述贵妃芒(芒果)经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中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戊唑醇项目不符合BG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其中检验项目:戊唑醇;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为≤0.05;实测值为0.0908;单项判定不合格。

202587日,办案人员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局提供上述批次海南香蕉贵妃芒(芒果)的检测合格证明材料、进货单据、供货者营业执照及销售记录。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向本局提供海南香蕉供货者营业执照上的经营地址与其陈述的地址不相符,且经办案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该营业执照已于2024年注销,当事人未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能证明其完全履行查验货义务。

在本案中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在案发后采取召回措施,在进货时未完全履行查验货义务,所销售的海南香蕉货值金额共计337.28元,违法所得共计295.1元,无库存。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1.未严格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源头产品不合格;整改情况:1.加强对采购食品的安全把关,重新审核供应商资质,选择合格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2.建立完善的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3.加强学习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员工培训。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综上所述,当事人采购海南香蕉时未查验并留存供货者营业执照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海南香蕉贵妃芒(芒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农产品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农产品的行为系初次违法,案发后积极采取召回措施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第三项第1目减轻情形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农产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鉴于涉案食用农产品无库存,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95.1元;2.罚款2000元。

以上两项并处: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95.1元;

3、罚款2000元。

上述共处罚没款2295.1元。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