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CJ25080190
名称:鸡蛋芒(芒果)
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被抽样单位名称:株洲市荷塘区静怡果业世贸广场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株洲市荷塘区新华西路79号-11号门面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5年8月4日,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中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5年8月2日的“鸡蛋芒(芒果)”进行监督抽样检验。2025年9月1日,上述检验公司对其抽样检验的“鸡蛋芒(芒果)”出具编号为NO:CJ25080190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以及《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亦未申请复检。因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2025年9月9日经局领导批准,决定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取证,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8月2日从长沙市雨花区星胜水果商行以2.9元/斤的价格购进30斤“鸡蛋芒(芒果)”(包含纸箱和垫纸重量),进货金额87元。至2025年9月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止,当事人以4.98元/斤的价格销售上述“鸡蛋芒(芒果)”25.87斤(含抽样检测4.84斤),剩余4.13斤为纸箱和垫纸重量,无库存,销售金额共计128.83元。上述“鸡蛋芒(芒果)”经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中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依据GB23200.1113-2018中苯醚甲环唑的标准指标为≦0.2mg/kg,实测为0.25 mg/kg)。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鸡蛋芒(芒果)”货值金额共计128.83元,无库存。
当事人采购上述“鸡蛋芒(芒果)”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资质,留存了进货票据,索要了产品的检测合格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本案中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采取召回、整改措施。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源头产品不合格;1.加强对采购食品的安全把关,重新审核供应商资质,选择合格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2.建立完善的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3.加强学习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员工培训。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农产品时查验了供货者营业执照,留存了商品进货单,查验了涉案批次“鸡蛋芒(芒果)”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报告单,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上述食品不符合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符合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教育内容如下:
1.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2.举一反三,加强对食品的安全把关,确保不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
3.规范经营行为,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食品安全规范管理。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