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CJ25080282
名称:老姜
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被抽样单位名称:株洲市荷塘区鲜蔬源果蔬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桂花街道桂花路22号亲和府A栋222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5年8月5日,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中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5年8月5日的“老姜”进行抽样检验,该检测公司于2025年9月1日出具编号为:No:CJ25080282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以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于当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以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及复检要求。经核查,当事人涉嫌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9日报请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取证,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8月5日从荷塘区小阳蔬菜经营部以16元/千克的价格购进食用农产品“老姜”4千克。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止,上述“老姜” 当事人以18元/千克的价格销售4千克(含检测公司购样检测的2.854千克),销售金额共计72元。上述“老姜”经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中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铅(以Pb计)”㎎/kg标准指标为≤0.2,实测值0.405,单项判定不合格。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老姜”货值金额为72元,无库存。
本案中,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等整改措施。当事人在购进上述“老姜”时查验并留存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销货清单及检测合格证明材料,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源头产品不合格;1.加强对采购食品的安全把关,重新审核供应商资质,选择合格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2.建立完善的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3.加强学习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员工培训。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老姜”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检测信息,留存了销货清单,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上述食品不符合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鉴于涉案食用农产品无库存,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学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2.严把进货关,确保不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
3.举一反三,严格规范经营行为,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食品安全规范管理。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