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H021号
来源:荷塘区政府 作者: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5-11-25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CJ25080282

名称:老姜

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被抽样单位名称:株洲市荷塘区鲜蔬源果蔬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桂花街道桂花路22号亲和府A222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202585日,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中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585日的老姜进行抽样检验,该检测公司于202591日出具编号为:NoCJ25080282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9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以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于当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以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及复检要求。经核查,当事人涉嫌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执法人员于202599日报请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取证,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585日从荷塘区小阳蔬菜经营部以16/千克的价格购进食用农产品老姜”4千克。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止,上述老姜当事人以18/千克的价格销售4千克(含检测公司购样检测的2.854千克),销售金额共计72元。上述老姜经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中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铅(以Pb计)/kg标准指标为≤0.2,实测值0.405,单项判定不合格。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老姜货值金额为72元,无库存。

本案中,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等整改措施。当事人在购进上述老姜时查验并留存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销货清单及检测合格证明材料,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源头产品不合格;1.加强对采购食品的安全把关,重新审核供应商资质,选择合格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2.建立完善的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3.加强学习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员工培训。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老姜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检测信息,留存了销货清单,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上述食品不符合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鉴于涉案食用农产品无库存,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学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2.严把进货关,确保不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

3.举一反三,严格规范经营行为,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食品安全规范管理。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