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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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荷塘区政府 作者: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7-03-31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和

“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一、部门工作职能、职责及机构设置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在区委的领导和市上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主要职能职责是:

  1.审理法律、法规规定由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2.审理由区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告诉申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4.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调解)、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需区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受理赔偿案件。

  6.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疑难问题,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设。

  7.对区人民法院机关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按照权限依法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8.管理区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9.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10.承办区委、区人大交办的事项和其他应由区法院负责的工作。

  11.区法院设13个内设机构:办公室、政治工作办公室、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工作局、司法警察大队、司法技术室、审判管理办公室、非诉讼行政案件执行局;

  派出机构1个:云龙示范区人民法庭。

  荷塘区人民法院专项编制62名,2016年在编在职人员55人,退休人员19人,临聘人员47人。

  二、部门收支概况

  2017年部门预算编报范围包括:全院13个内设机构及1个派出机构。收入包括公共预算和纳入专户非税拨款收入等;支出主要包括保障全院基本运行的经费和开展审判、执行工作等业务性商品和服务支出。

  (一)收入预算:2017年年初预算数2275.3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675.35万元;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1600万元。

  (二)支出预算:2017年年初预算数2275.35万元。

  具体安排如下:

  1.基本支出:2017年年初预算数为2275.35万元,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日常公用经费、业务性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中:工资福利支出577.45万元,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141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62.9万元,业务性商品和服务支出1394万元。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本部门2017年年初预算机关运行经费共安排141万元,比上年度预算减少1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节约开支。

  (四)“三公”等经费预算: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105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15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90万元、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会议费0万元;培训费45万元。

  “三公”经费预算数增减变动说明:2017年“三公”经费公接待费预算数比2016年减少10万元,同比减少6.2%;减少原因为节约开支,规范“三公”经费支出。

  (五)年初预算中无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

 

荷塘区人民法院2017年预算公开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