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一、部门工作职能、职责及机构设置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是正科级政法机关,主要职能职责是:
(一)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二)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三)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四)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五)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六)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七)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八)下设14个内设机构:院办公室、政工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及举报中心、反贪污贿赂部门、反渎职侵权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案件管理部门、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检察技术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人民监督员办公室。
(九)人员编制情况:我单位设56编制在编人数52名。领导职数:检察长1名,副检察长6名,纪检组长1名、检委会专职委员2名。
二、部门收支概况
2017年部门预算编报范围包括:收入包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收入等;支出主要包括保障本院基本运行的经费。
(一)收入预算:2017年年初预算数1286.1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686.15万元;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600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因上年结转数暂未最终确定,本年度收支预算中均不含上年结转数字)。
(二)支出预算:2017年年初预算数1286.15万元。
具体安排如下:
1.基本支出:2017年年初预算数为1286.15万元,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日常公用经费、业务性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中:工资福利支出555.84万元,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140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62.3万元,业务性商品和服务支出428万元。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本部门2017年年初预算机关运行经费共安排1286.15万元,比上年度预算增加494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是:1、工资福利支出比上年增加35.44万元,原因是工资调标、绩效考核;2、对个人与家庭补助支出比上年增加38.44万元,原因是工资调标、增加了医保铺底;3、一般商品与服务支出与上年持平;4、专项经费与上年持平;5、新增其他列收列支421万元。
(四)“三公”等经费预算: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43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22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1万元。培训费2.7万元。
“三公”经费预算数增减变动说明: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比2016年减少2万元,同比减少4.5%。减少的原因是公务用车减少。
(五)年初预算中无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