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好心朋友”诈骗5万余元被判刑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荷塘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4-12-04 【字体大小:大中小】
在这个纷繁复杂的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如同珍贵的宝石,一旦蒙尘,便可能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影响深远。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好心朋友”诈骗5万余元被判刑,来深入探讨信任、法律与道德的边界,以及这一案件背后的深刻警示与典型意义。
【案情简介】
2016年,一个看似寻常的社交场合,被害人杨某通过朋友的介绍,结识了被告人袁某。袁某以其广泛的人脉资源和在工程项目领域的深厚背景,迅速赢得了杨某的信任。当杨某提出希望袁某能帮助其外甥洪某进入某动力机械研究所工作的请求时,袁某毫不犹豫地应承下来,并承诺会尽力而为。这份承诺,在杨某心中种下了希望的种子,也悄然埋下了信任的危机。
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美好。袁某在明知自己并无能力安排洪某进入该研究所工作的情况下,仍选择编织谎言,以跑关系需要经费为由,一步步诱使杨某通过微信、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向其支付了共计25800元。这笔钱,对于满怀期待的杨某而言,是寄托着对亲人未来的希望;而对于袁某来说,却成了满足个人日常开支的私欲之源。
【调查与处理】
随着真相的逐渐浮出水面,杨某选择了报案。公安机关迅速介入,通过一系列严谨的调查取证工作,收集到了充分的证据:报案材料、转账记录等书证,证人黄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的详细陈述,以及被告人袁某的供述和辩解,还有关键的辨认笔录。这些证据如同拼图一般,逐步还原了案件的全貌,让袁某的诈骗行为无所遁形。
认定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袁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之后,被告人袁某儿子支付被害人杨某5万元,杨某写下了对袁某的谅解书。
【法律分析】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充分考虑了袁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袁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这体现了其一定的悔罪意识,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同时,袁某的儿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这一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袁某的罪责。
据此,对被告人袁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
此案虽已尘埃落定,但其背后所蕴含的深刻警示与反思却值得我们每个人深思。首先,它再次提醒我们,在人际交往中应保持理性与谨慎,切勿轻易相信他人的口头承诺,尤其是在涉及金钱交易时更应提高警惕。其次,它强调了法律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性,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最后,它也揭示了诚信与道德在社会生活中的基石作用,只有每个人都能够坚守诚信、遵守道德底线,才能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总之,“好心朋友”诈骗案不仅是一起简单的刑事案件,更是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它让我们深刻认识到信任与法律的双重价值,也促使我们在未来的生活中更加珍惜信任、敬畏法律、恪守道德。也务必牢记:一旦发现被骗,第一时间报警,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以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