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获刑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荷塘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4-12-04 【字体大小:

【案情简介】

湖南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一家在2014年6月5日正式注册成立的企业,其背后的实际负责人兼讲师为被告人闫某。然而,从2017年4月至2018年5月间,这家公司在未获得《金融许可证》的非法状态下,展开了一场大规模的非法集资活动。

具体来说,闫某等人利用湖南省某县新增耕地开发项目的投资名义,精心策划了一系列宣传攻势。他们通过公司招聘的业务员,在人流密集的菜市场、马路边等公共场所大量发放公司宣传资料。业务员们口头介绍项目优势,同时,公司还组织客户答谢会和基地参观考察活动,以此进一步加深潜在投资者的信任。在这些宣传活动中,公司承诺投资者只需与公司签订《某农业田园综合体开发合作协议》,并交纳一定的合作资金,即可获得保本保障以及9%至15%不等的水果券作为年利息回报。这样的高回报承诺,无疑成为了吸引大量社会不特定群众投资的主要诱饵。

然而,这场看似美好的投资盛宴,实则是一场精心设计的骗局。经司法会计鉴定,2017年4月至2018年5月期间,该公司共向191名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了高达9628400元的资金。然而,这些资金中仅有374400元被退还给了投资者,造成了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人民币8254000元的惨重后果。

【调查与处理】

针对这起非法集资案件,相关部门展开了详尽的调查与处理工作。通过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等环节,对报案、受案、立案登记表、办案说明、到案经过等一系列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同时,扣押了相关物品、文件清单以及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关键证据。

在调查过程中,被告人闫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唐某等人的供述以及受害人的陈述、合同书、收据等证据均被一一收集并认证。此外,证人的证言、董事会决议、辨认笔录以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也构成了案件的重要证据链。

【法律分析】

从法律角度来看,被告人闫某在明知公司无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仍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了金融秩序,且数额巨大。因此,公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提起公诉,并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在共同犯罪中,闫某作为分公司的实际管理人兼讲师,其行为对犯罪的完成起到了主要作用,因此被认定为主犯。然而,鉴于闫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情节,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同时,闫某还主动退还了全部违法所得,并在审理阶段取得了大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因此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此外,闫某还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辩护人关于闫某具有自首与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一致,得到了法院的采纳。同时,辩护人关于闫某积极退赃、已取得受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也与事实相符,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综合考虑被告人闫某的犯罪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闫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    

这起案件具有深刻的典型意义和警示作用。它提醒我们,在面对投资诱惑时,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和理性的判断。同时,也警示那些试图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资金的企业和个人,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此外,这起案件还强调了金融监管的重要性。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并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

总之,这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不仅是一起典型的金融犯罪案例,更是一面镜子,让我们看到了人性的贪婪与法律的威严。它提醒我们,在追求财富的过程中,必须坚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