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出借“两卡”获刑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12-04 【字体大小:大中小】
【案情简介】
在2023年9月6日,一起涉及金融诈骗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案件悄然拉开序幕。被告人黎某,因个人资金需求,轻信网络社交平台上的陌生人,添加了一名陌陌好友。这位“好友”以提供贷款为饵,诱使黎某前往湖北某市,参与一场精心设计的非法金融活动。
黎某抵达指定地点后,不仅将自己的银行卡和身份证交给了对方,还任由对方以其名义注册了一个名为“武汉市某区黎某汽车零部件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并绑定了7台POS机至其建设银行卡。更为严重的是,黎某将自己的银行卡和手机卡完全交由他人控制,并在对方的指示下,透露了建设银行APP的登录密码,甚至协助进行刷脸验证,使得对方能够自由地进行资金转账操作。这一系列行为,从2023年9月持续至10月26日,直至银行卡因故无法使用,黎某才离开湖北。
据统计,黎某的建设银行卡在此期间被用于转账高达160万余元,其中已查实的涉诈资金为24.255万元,而黎某则从中非法获利2万元。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黎某于2023年11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黎某的家属在2023年11月28日和2024年7月22日分别向被害人江某退赔了3万元和2万元,以期减轻黎某的刑事责任。
【调查与处理】
在案件的侦破与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与司法机关严格遵循法律程序,确保了案件的公正与公平。他们收集了包括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收条、谅解书、银行流水等一系列书证,这些证据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为案件的定性与量刑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同时,公安机关还对被害人江某等人进行了详细的询问,了解了案件的具体情况。被害人江某的陈述,揭示了诈骗分子如何利用黎某的账户进行资金转移,以及黎某如何协助诈骗分子完成这一系列操作。这些陈述与黎某的供述及辩解相互印证,进一步证实了黎某的犯罪行为。
【法律分析】
公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黎某的行为进行了深入的法律分析。首先,黎某明知所转移的资金为犯罪所得,却仍然提供银行账户帮助接收并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次,黎某在共同犯罪中扮演了次要或辅助角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认定为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再者,黎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关于坦白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最后,黎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综合考虑黎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赔偿情况以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因素,法院最终判处黎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这一判决既体现了法律的威严与公正,也兼顾了教育与挽救的司法理念。
【典型意义】
本案的审理与判决,不仅是对黎某个人犯罪行为的惩罚与教育,更具有重要的社会典型意义与警示作用。它提醒广大公众,在网络时代,要时刻保持警惕,不要轻信陌生人的诱惑与承诺,更不要随意透露个人敏感信息,如银行卡号、密码、身份证号等。同时,本案也警示那些试图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利益的人,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此外,本案还强调了金融安全与监管的重要性。金融机构与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并打击各种形式的金融诈骗与非法集资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金融诈骗的识别能力与防范意识。
总之,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金融犯罪案例,它揭示了人性的贪婪与法律的威严。它提醒我们,在追求财富的过程中,必须坚守法律与道德的底线。同时,它也警示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不要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或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