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多次偷电动车获刑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荷塘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4-12-04 【字体大小:

【案情简介】

在法治社会的背景下,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多次盗窃电动车案件,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益,也扰乱了社会的治安秩序。具体案情如下:

2022年4月24日凌晨,被告人毛某在株洲市荷塘区某酒店旁边的一条昏暗巷子中,悄无声息地盗走了被害人董某的一台大阳牌电动车。得手后,毛某迅速将电动车的锁具更换,以便自己能够毫无顾忌地使用。这次盗窃行为,虽然暂时让毛某得到了不义之财,却也为他日后的法律制裁埋下了伏笔。时隔一年多,到了2023年8月18日晚上,毛某并未因上次的盗窃行为而收敛,反而再次伸出了罪恶之手。他在株洲市荷塘区某组一楼,又盗走了一台乖乖兔牌电动车,同样换锁后据为己有。这次盗窃,毛某的胆子似乎更大了,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也愈发淡薄。然而,毛某的盗窃之路并未就此止步。2024年4月13日上午十一时许,他再次在株洲市荷塘区某楼下,盗走了一台银灰色五羊牌电动车。这次,他依然采取了换锁的方式,试图将电动车变成自己的私有财产。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毛某的多次盗窃行为终于引起了公安机关的注意。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通过调取监控、走访群众等多种手段,成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毛某。在铁证如山的事实面前,毛某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也顺利追回了三台被盗的电动车,并分别还给了被害人。经株洲市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大阳牌电动车价值为600元,被盗的乖乖兔牌电动车价值为2862元,被盗的五羊牌电动车价值为1760元。这些数字虽然不大,但对于被害人来说,却是实实在在的财产损失。

【调查与处理】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公诉机关对毛某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查。毛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毛某也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毛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同时,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毛某的悔罪表现,以及调查评估意见,宣缓刑对毛某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传缓刑。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本案中,毛某多次盗窃电动车,且数额较大,已经构成了盗窃罪。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还规定了盗窃罪的刑罚。根据毛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最终判处毛某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这一判决既体现了法律的威严和公正,也体现了对毛某悔罪表现的认可和宽容。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案中,毛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因此得到了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的机会。这一制度不仅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也有助于促进犯罪嫌疑人的悔罪和改造。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它再次提醒我们,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无论是大案还是小案,无论是初犯还是惯犯,只要触犯了法律,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本案也告诉我们,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有助于鼓励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从而得到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的机会。

因此,我们应该时刻牢记法律的底线和红线,不要心存侥幸心理,不要试图通过违法犯罪行为来获取不义之财。只有遵守法律、尊重法律,才能真正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