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著作权不容侵犯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荷塘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4-12-04 【字体大小: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一起侵犯著作权的案件在司法领域引起了广泛关注。被告人周某等人在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图书印刷和销售活动。更为严重的是,他们未经相关著作权人许可,也未经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社同意,直接从网上下载各类电子版书籍。利用电脑、复印机、切纸机等设备,周某等人将这些电子版书籍进行印刷、裁剪、装订成册,随后通过拼多多网点进行销售。为了扩大规模,他们还招募了杨某等人,专门负责网店的客服运营以及印刷装订工作。

经过调查,周某参与的非法经营数额高达60万余元,获利至少1.4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行动,从被告人处扣押了部分作案工具,包括打印机、切纸机、过胶机等,以及大量的侵权书籍。同时,还扣押了部分违法所得,共计1.3万元。周某归案后,面对司法机关的审讯,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展现了一定的悔罪态度。

【调查与处理】

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司法机关依法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查。调查过程中,取得了以下关键证据:

物证:某市公安局依法扣押的打印机、切纸机、过胶机等作案工具,这些设备是周某等人实施侵权行为的直接工具,证明了他们具备非法印刷和销售图书的能力。

书证:某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人民出版社和中央文献出版社出具的鉴定报告及函件。这些书证详细说明了被侵权图书的出版情况,以及侵权图书与正版图书之间的显著差异,为认定侵权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证人证言:证人陆某等人的证言,进一步证实了周某等人从事非法印刷和销售图书的行为。他们的证言与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周某等人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了悔意。他们的供述与调查取证的结果相吻合,为案件的定性提供了重要依据。

电子数据:某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拼多多平台数据,显示了周某等人销售侵权图书的交易记录、销售额等信息。这些数据为认定非法经营数额和获利情况提供了有力支持。

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司法机关严格遵循了法定程序,确保了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真实性。被告人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人周某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罪。他们结伙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和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社同意,私自复制发行、出版他人文字作品、图书,且情节特别严重。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出版市场的正常秩序。

在具体法律适用上,被告人周某等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以及第二百一十七条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周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外,周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量刑时,还考虑了周某积极赔偿部分被害单位经济损失、退出违法所得以及积极预交财产刑保证金等情节,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周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这一判决既体现了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严厉打击,又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实际情况,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典型意义    

本案的审理和判决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一方面,它彰显了司法机关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有力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出版市场的正常秩序。另一方面,它也提醒广大社会公众和企业,要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尊重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创新环境和社会氛围。

在当前数字化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尤为重要。本案的成功办理,不仅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也为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同时,它也提醒我们,要不断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共同维护一个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