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来源:区征地协调中心 作者:荷塘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3-10-19 【字体大小: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株荷征决字〔2020〕4号
  因中共株洲市委党校(株洲行政学院)维修提质改造项目二期项目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的相关规定,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征收范围: 原党校内(具体以规划用地蓝线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株洲市荷塘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三、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株洲市荷塘区月塘街道办事处,株洲市荷塘区金山街道办事处。
  四、签约期限30日,自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开始计算。
  五、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
  六、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中共株洲市委党校(株洲行政学院)维修提质改造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二O二O年六月 二十二日
  附件:
  中共株洲市委党校(株洲行政学院)维修提质改造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荷塘区人民政府决定实施中共株洲市委党校(株洲行政学院)维修提质改造项目二期,需征收该建设项目蓝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为保障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按照相关政策,结合本征收范围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3、《湖南省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
  4、《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通知》(株政办函〔2015〕15号)
  5、《关于进一步明确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株政办函〔2016〕51号)
  6、《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株政发〔2018〕17号)
  二、房屋征收范围:原党校内(具体以规划用地蓝线为准)。
  三、签约期限30日,自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和被征收房屋价值在同一评估时点分别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
  五、补偿补助标准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2、装饰装修补偿:按照株政发〔2018〕17号文件中《株洲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补偿指导标准》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3、临时安置费:征收住宅、办公等非生产、经营性房屋签订货币补偿协议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值的5‰/月计算,但每户(以房屋产权证为单位,共有产不分开计算)每月不低于700元。采取产权调换方式需临时安置过渡的,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对已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在过渡期限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费。采取现房产权调换方式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采取产权调换方式需临时安置过渡的,其实际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交付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房屋征收部门未按期交付产权调换房,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每月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一)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过渡期限延期12个月以内的,按照标准的150%支付;过渡期限延期超过12个月的,超过部分按照标准的200%支付;(二)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过渡期限延期12个月内的,按照标准的50%支付;过渡期限延期超过12个月的,超过部分按照标准的100%支付。
  4、搬迁费: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征收生产、经营性房屋的,根据机械设备、物资等拆卸、搬运、安装的实际情况按10-20元/㎡计算,协商不成的,经评估确定。对于无法搬迁或者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其实际价值给予适当补偿,对已废弃的生产设备不予补偿。征收住宅、办公等非生产、经营性房屋的,搬迁费按10元/㎡计算,但每户(以房屋产权证为单位,共有产不分开计算)最低不少于1000元。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征收生产、经营性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直接损失的,每户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7‰确定。停产停业期限,按照实际停产停业的月数计算,一般不超过6个月。被征收人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标准的,可以通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申请评估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一年度实际经营效益,以及相关证明材料。上年度经营效益以财务审计报告为准。
  6、附属设施补偿(按实际有无进行补偿):有线(或数字)电视移装300元/台、宽带网络移装100元/台、电话机移装200元/台、窗式空调机移装100元/台、分体空调机移装200元/台、柜式空调机移装300元/台、热水器移装100元/台、太阳能热水器移装600元/台、无烟灶台1000元/个、普通木窗封闭阳台150元/平方米、塑钢封闭阳台280元/平方米、铝合金封闭阳台350元/平方米、管道煤气1800元/户(或按收费票据计算补偿)。被征收人认为附属设施补偿超过此标准的,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7、未经登记的建筑根据规划、国土、房屋征收等部门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补偿。按照株政发〔2018〕17号文件第三章规定执行。
  8、因历史原因,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被征收房屋改变使用性质的,(一)住宅房屋改为经营性商业用房的,实际经营性商业用房临街第一层部分,其补偿标准可在原产权登记的房屋用途评估价上增加50%,但不得超过同类型同地段商业用房的补偿价格。装饰装修、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及补助按住宅的标准执行,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住宅房屋改为经营性商业用房按照上述标准补偿的,必须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布时,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正在经营或生产,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且房屋连续3年以上用作经营或生产。(经营特种行业的需依法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经营性商业面积以实际用于营业的自然间计算,营业与日常生活共用同一自然间的,以该自然间一半的面积计算。(二)国有企业因破产、改制等历史原因将其住宅房屋出售给本单位职工作为住宅使用,但未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可参照住宅给予补偿。
  9、对国有直管公房承租人的补偿安置。按照株政发〔2018〕17号文件第四十五条规定执行。
  10、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房屋产权人或配偶),因重大疾病、因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确有搬迁困难的,由被征收人申请,经房屋所在地的社区审查核实,对符合规定情形的,由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服务中心适当给予房屋征收大病救助,具体条件和标准如下:患有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急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严重脑血管疾病、脑中风有明显后遗症的被征收人,给予每病例20000元的大病救助:被征收人即因伤残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确有搬迁困难的,按《残疾证》确定的伤残等级分别给予以下大病救助:一级残疾:每人15000元;二级残疾:每人10000元;三级残疾:每人8000元;四级残疾:每人5000元。被征收人若符合上述多项条件的,只能选取其中的一项最高标准予以补助。大病救助的操作按照申请、公示、复核等程序进行,整个项目全部完成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统一发放。
  六、产权调换房源:
  “幸福365”或株洲市城区范围内商品房。
  七、奖励和补助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及补助(国有工业用地上厂房及配套用房除外)
  (一)奖励
  1、按期签约奖励: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5%计算。
  2、提前签约奖励:在下列时间段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完成搬迁的,分别按建筑面积给予分段提前签约奖励(不重复计算):在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14日内奖励220元/㎡;在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15日—30日内奖励110元/㎡。
  3、奖励性补贴: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完成搬迁的,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30%计算,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15%计算。
  (二)补助
  1、最低居住水平安置补助:征收住宅房屋,对符合最低居住水平安置补助的被征收人和国有直管公房承租人给予最低居住水平安置补助,具体按照株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
  2、购房补助: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货币补偿协议(选择产权调换的除外),并在规定期限内购买城区范围内住宅房屋的,给予每套(户)50000元,以“购房补助卡”的形式发放,其发放数量以住宅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套数为单位核发,对自建住宅房屋的按整栋房屋证载住宅部分面积计算核发数量(以144平方米为计算单位),144㎡以内(不含144㎡)的核发一张《购房补助卡》,144㎡以上至288㎡(不含288㎡)的核发两张《购房补助卡》,288㎡以上的按以上方式类推。
  3、寻找房源补助: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给予3000元补助。
  二、国有工业用地上厂房及配套用房征收奖励: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完成搬迁的,给予15万/亩的奖励。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征收人不得享受除最低居住水平安置补助以外的上述奖励和补助
  1、在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的;
  2、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但未按协议约定期限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
  3、由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
  八、实施步骤
  1、荷塘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
  2、依法确定评估机构,公示征收初步评估结果征求意见,修正数据,送达正式评估报告。
  3、协商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腾房,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协议约定支付征收补偿款,被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腾房。
  4、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依程序完成有关工作,荷塘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拒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的,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完成被征收房屋的拆除工作。
  6、公示有关征收补偿情况,完成本征收项目。
  九、保障阳光征收,实行征收信息公开
  公开发布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公开征收补偿政策、办事程序;公开房屋调查的基本情况和征收工作人员名单;公开评估机构选定情况、分户评估情况;公开分户补偿情况等。广泛接受被征收人和社会各界监督。
  十、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未提及的事项按国家、省、市的有关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二O二O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