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教育局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决定书                           荷教罚字〔2024〕第 2 号
来源:荷塘区政府 作者:荷塘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4-07-26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当事人名称/姓名:株洲市荷塘区爱裳羽翼一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  

证件类型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914302******GEEM2X

地址/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郦城10栋、11栋309号


其他:

本单位于2024年6月23日在校外培训线下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在无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开展培训。

经查,你(单位)在荷塘区郦城10栋、11栋309号开展培训。检查现场发现,机构未悬挂证照。现场一间教室内有1名教师给10个小学生上舞蹈课,还有1名工作人员在前台。所收小学生培训费用共计160640元。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培训现场照片、考勤表、收退费转账截图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和《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单位于2024年7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荷教罚告字〔2024〕第 2 号),告知你(单位)本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和《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本单位应责令你(单位)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你(单位)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结合你(单位)在查处后积极配合,迅速整改,全额退还家长未消课费用159600元,主动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本单位决定:

退还家长未消课费用159600元、没收其违法所得1040元,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荷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株洲市荷塘区教育局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