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落实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学前)学生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株教函〔2022〕12号)、株洲市荷塘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荷塘区财政惠民惠农补贴发放兑付制度》《荷塘区财政惠民惠农补贴基础信息管理制度》《荷塘区财政惠民惠农补贴数据传递管理制度》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顺利就学和正常完成学业,确保学生、幼儿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各中小学校(含民办学校)、各幼儿园
二、资助对象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幼儿,可界定为资助对象。
(一)低保家庭学生、幼儿(有低保证和低保存折发放资料)和低收入困难户;
(二)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幼儿(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因突发事件致贫、监护人或学生本人重大疾病致贫的贫困家庭子女,孤儿有孤儿证明);
(三)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幼儿(有残疾证);
(四)脱贫家庭学生、幼儿(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株洲市范围内以市扶贫办提供的名单为准,市外的凭当地乡镇及以上扶贫办证明)。
(五)防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学生、幼儿。
(六)残疾人子女、低保边缘户、支出型困难家庭、其他低收入家庭、烈士子女等。
三、资助金发放标准
(1)寄宿生: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为小学1250元/年/人,初中1500元/年/人。
(2)非寄宿生:按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50%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即小学625元/年/人,初中750元/年/人。
(3)贫困幼儿:资助标准:1000元/人/年。
四、资助对象审核程序
(一)学生(幼儿)申请。学生或学生(幼儿)家长向学校(幼儿园)提出申请。
(二)学校(幼儿园)认定。学校(幼儿园)资助办公室指导学生(幼儿)所在班级班主任和科任教师通过家访、考察学生(幼儿)在校(园)消费情况、师生评议等方法评定学生(幼儿)家庭贫困情况,填写《株洲市荷塘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表》,将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上交学校(幼儿园)主管部门审核,校长(园长)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幼儿园)公章予以认定并公示。
(三)区教育局审核。学校(幼儿园)将认定的贫困生花名册以及佐证材料上报区教育局核实后留学校(幼儿园)存档。
(四)集中公示。区教育局汇总学校(幼儿园)的认定名单并集中公示。
(五)长效机制。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困难学生和学前教育家庭困难幼儿每学期确认一次。每年三月、九月开展申报和重新认定工作。
五、资助金的筹措
经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荷塘区中小学、幼儿园助学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
(一)中央、省、市、区对口的贫困生救助专项资金;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捐助资金。
六、资助金的管理使用
(一) 管理机构
1.成立株洲市荷塘区教育局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基础教育股、会计核算中心、社办股等股室负责人组成。
2.区教育局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区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基础教育股(联系电话:28477193)。
3.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必须成立以校长(园长)、分管副校长(副园长)、政教主任(或教务主任)、总务主任、班主任为主的学生(幼儿)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资助办公室,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幼儿园)实际情况制定本校(园)学生(幼儿)资助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谁认定、谁签字、谁负责”,确保做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
4.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必须建立完善贫困家庭学生(幼儿)的基本档案,跟踪关注帮助贫困学生(幼儿)的生活、学习等。
(二)发放与跟踪
1.资助金一年发放两次,在每年的5月下旬和11月下旬。资助金的发放由财政“一卡通”系统发放到受助学生或家长的银行卡。区教育局将审核、公示后的补贴对象基础信息发给镇(街道)财政所后,镇(街道)财政所在7个工作日将补贴对象基础信息审核并录入“一卡通”系统。区财政部门程序性审核后,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代发银行发放资助金。代发银行接受财政发放补贴信息的指令后,须在当天完成补贴发放。
2.学校(幼儿园)对所有接受资助的学生(幼儿)进行跟踪回访,落实资金到位情况。
(三)建立健全助学金审计和监督制度
1.严格规范操作。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贫困生资助工作,严格审查标准,严格审查程序,严肃资助纪律。
2.注重强化监督。区教育局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资助对象和资助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督查,对挪用、套用经费和弄虚作假的人员,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株洲市荷塘区教育局
2024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