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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和执行财政政策、改革方案,指导全区财政工作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拟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拟订区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制度和办法

    (三)承担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本级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汇总全区财政总决算与部门决算;负责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区和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决算情况;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负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会同区人大常委会开展预算联网监督工作。

(四)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区本级国库业务;拟订政府采购制度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牵头拟定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政府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票据等管理工作。

(六)指导乡镇财政管理工作;负责财政涉农补贴资金的发放和监督工作。

(七)负责政府债务管理工作,防范财政风险;承担地方政府债务核查、监督等相关职责。

(八)拟订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负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负责履行区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相关职责;负责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情况报告。

(九)负责办理和监督区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区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区政府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负责区本级的财政统发工资工作;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工作;拟订需要全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

(十)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区财政社会保障、就业和医疗卫生支出;组织实施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报区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一)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负责收取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十二)负责管理全区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十三)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和建议。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五)职能的转变划出的职责:

1.将区财政局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职责划入区农业农村局。

2.将区财政局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划入区审计局。


     区财政局设内设机构4个,分别是办公室、预算国库股、综合业务股、国有资产管理股(园区管理股)。
  区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3个,均为副科级全额拨款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分别是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区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区乡镇财政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