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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文化、旅游、广播电视、 体育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和行业标准。

 (二)研究制订全区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事业的发 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和协调发展全区文化、旅游产业、广播电视和体 育产业,加快建设文化荷塘步伐。

 (四)综合管理全区群众文化、体育工作,组织、指导、协 调各种群众性文化、旅游、体育活动,指导基层文化旅游体育事 业建设。负责对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文化体育 网络建设管理。

  (五)负责全区的文化、旅游、体育相关事项的行政审批、 备案、发证、年审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区文化、体育市场管理。

  (七)负责全区文物保护和利用;组织实施全区非物质文化 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和普及工作。

  (八)负责全区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指导旅游产品的 开发和利用。

  (九)负责受理游客投诉,组织指导旅游执法检查,会同有 关部门处理旅游违法案件维护游客合法权益。

  (十)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关办文、会务、接待、机要、档案等日常工作。承担局安排的临时性的工作。

  (二)业务股。拟订全区群众文化体育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区各种文化体育活动的管理和指导;负责全区性重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参加上级大型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指导公共文化服务中心、乡镇综合文化站、社区文化室的业务工作;负责拟定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规划;负责全区文物的普查和保护利用工作;负责全区的文化、旅游、体育相关事项的行政审批、备案、发证、年审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广播电视工作;负责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举办组台演出活动以及占用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工作。负责拟订旅游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全区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估、申报、保护利用工作;承担培育和指导生态旅游、乡村旅游等新型旅游发展的工作;指导全区各类旅游景区(点)、旅游度假区及专项旅游产品实施标准化管理和旅游质量等级的申报工作;指导和协调旅游景区(点)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的执法检查工作;参与调

处旅游纠纷和旅游违法事件;受理旅游者对旅游行业的投诉;会同有关部门承担旅游安全保障工作,参与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救援与处理;承担旅行社设立和经营范围变更的备案登记;承担三星级以下星级旅游饭店评定、复核的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全区旅游行业开展境内外市场促销活动的工作;参与全区旅游建设项目和对外招商引资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