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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审计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区审计工作基本规划、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审计、财经经济及有关制度和办法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对全区财政收支和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全区财政经济秩序;负责对依法行政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严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促进法治政府建设;负责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进行审计评价,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并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

(三)负责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和向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并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制度的建议。

(四)负责向区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负责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年度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负责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负责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五)负责对区管党政领导干部及国有企事业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协调各成员单位运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指导全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负责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并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乡镇、街道办事处、区直部门的内部审计工作。

(九)对社会审计组织的执业质量监督。

(十)组织实施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

(十一)负责区内基本建设投资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十二)负责区属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和区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与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的审计。

(十三)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四)负责组织开展全区重大项目建设的稽察和监管。

(十五)负责区内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监督检查。

(十六)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

划入的职责:

1、将区发展和改革局的重大项目稽查职责划入。

2、将区财政局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划入。


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业务股

二、下设事业单位

区投资审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