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经营单位变更申请
一、 事项名称: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申请
二、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四、 受理机构:
株洲市荷塘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五、 办理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六、 时限:
法定时限:受理期限:5 日内受理。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 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 为受理。
办理期限: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 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 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七、 办理条件:
1.申请人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 5 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 5 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2.地点要求
(1)中学、小学校园周围 200 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根据文市发〔2014〕41 号文件要求,确定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地区的,距中学、小学校园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 200 米范围内以及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可以设立。
3.准入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营业面积不得低于 20 平方米、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不得低于 2 平方米;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4)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5)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6)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7)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8)必须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申请材料:
1.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提交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变更经营地址
变更经营地址的,遵照设立程序,分筹建及最终审核 2个阶段。依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变更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准予变更的,重新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证号不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变更机器台数
(1)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2)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上述变更项目可以一次多项申请变更,相同资料按要求提交一份。
(四)改建、扩建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改建、扩建申请表;
2.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3.营业场所的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5.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书面文件。因改建、扩建造成设立条件发生变化的,按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条件和程序办理。
九、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区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 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出具回执;将相关材料扫描并进行电子材料流转,同时将纸质材料装入信封,流转区文旅体局;
3. 文旅体局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即可换发新证
十、是否收费:
否
十一、收费依据:
无
十二、收费标准:
无
十三、办理地点:
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218号金科大厦一楼
十四、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作息时间(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
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
十五、咨询电话:
荷塘区政务服务中心:0731-28428811
十六、监督电话:
0731-28428816
十七、材料样表(申请表、审批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 ||||||||||||||||||||||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申请变更项目 |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机器台数 | |||||||||||||||||||||
原单位名称 | ||||||||||||||||||||||
原单位法人或负责人 | 新单位法人或负责人 | |||||||||||||||||||||
原机器台数 | 现机器台数 | |||||||||||||||||||||
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 ||||||||||||||||||||||
承 诺 1、我(单位)已知晓与本场所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承诺未对该经营场所进行改建或扩建、未破坏消防设施设备。如有不符合以上承诺内容的情况,我(单位)愿意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2、我(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如有造假或提供虚假材料,自愿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市民中心窗口负责人意见: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为方便群众办事,同意该场所备案。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地址变更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 地 址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手机号码 | ||||||||||||||||
申请变更项目 | □经营地址 □改建 □扩建 | |||||||||||||||||
新经营地址 |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手机号码 | ||||||||||||||||
身份证号码 | ||||||||||||||||||
承 诺
我(单位)知晓申请该项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提交虚假材料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上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 申请人签名(盖章):年 月 日 | ||||||||||||||||||
经现场勘查,该场所位于 (□是□否)在居民住宅楼(院)内,该场所建筑性质为 ,该场所实际经营面积 平方米,周围 200 米直线范围内(或 200 米交通行走距离内)(□是□否)有中学、小学。 结论:经现场勘查,该场所(□是□否)适合筹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盖 章)
签 名:
年 月 日 | ||||||||||||||||||
变更(转让)协议
甲方:
乙方:
甲方将位于 的“
”(许可证号: )转让给乙方,现就有关事宜,双方协商如下:
1、 甲方承担转让前的所有债权和债务,并且承担一切在转让前的所有责任和义务,乙方不承担任何转让前的责任和义务。
2、 乙方自转让协议签字后,即承担在转让后的所有责任和义务,自负盈亏,与甲方无关。
3、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消防安全提醒告知书
:
你(单位)《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已完成变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第八条有关规定,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或者变更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责任人事项的,建议重新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或换发《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落实好消防责任,预防火灾,确保人身、财产安全。此《消防安全提醒告知书》同时抄告消防部门。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签收人: 年 月 日
十八、结果物名称: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十九、结果物样本:
无(如有则需提供)
二十、网上办理深度:
一级标准(该事项可以提供详细具体的办事指南、网上咨询和投诉渠道,但无法提供网上办理,需要现场提交办理)
二十一、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否
二十二、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否
二十三、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
二十四、办理要点:
无
二十五、特别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