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经营单位设立申请
一、 事项名称: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申请
二、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四、 受理机构:
株洲市荷塘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五、 办理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六、 时限:
法定时限:受理期限:5 日内受理。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 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
为受理。
办理期限: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
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七、 办理条件:
1.申请人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
日起 5 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 5 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2.地点要求
(1)中学、小学校园周围 200 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根据文市发〔2014〕41 号文件要求,确定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地区的,距中学、小学校园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 200 米范围内以及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可以设立。
3.准入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营业面积不得低于 20 平方米、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不得低于 2 平方米;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4)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5)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6)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7)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8)必须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 申请材料:
(一)筹建阶段
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申请表;
②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章程(营业执照内要事先增加相应许可经营项目);
③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④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二)最终审核阶段
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
②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③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
④ISP 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 IP 地址和 E-Mail地址);
⑤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九、 办理程序:
(一)筹建阶段
1. 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区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到书面申请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受理,出具收件凭证,并在 1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至审批机关;对不符合标准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
3. 审批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4. 县(区)级文化主管部门经现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在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决定的,向申请人发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通知书》。
(二)最终审核阶段
1.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通知书》到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同时安装经营管理技术系统。上述程序完成后,申请人向(区)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申请最终审核。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到书面申请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受理,出具收件凭证,并在 1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至审批机关;对不符合标准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
3.审批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4.(区)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经现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在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决定的,向申请人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 是否收费:
否
十一、收费依据:
无
十二、收费标准:
无
十三、办理地点:
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218号金科大厦一楼
十四、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作息时间(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
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
十五、咨询电话:
荷塘区政务服务中心:0731-28428811
十六、监督电话:
0731-28428816
十七、材料样表(申请表、审批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 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手机号码 | ||||||||||||||||||
主要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手机号码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 ||||||||||||||||||||
承 诺 | ||||||||||||||||||||
我(单位)知晓申请该项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提交虚假材料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上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 | ||||||||||||||||||||
申请人签名(盖 章): | ||||||||||||||||||||
年 月 日 | ||||||||||||||||||||
经现场勘查,该场所位于 (□是□否)在居民住宅楼(院)内,该场所建筑性质为 , 该场所实际经营面积 平方米,周围 200 米直线范围内(或 200 米交通行走距离内)(□是□否)有中学、小学。 结论:经现场勘查,该场所(□是□否)适合筹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
现场勘察人员: 执法证号:18020021017。 执法证号:1802002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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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章) | ||||||||||||||||||||
签 名: | ||||||||||||||||||||
年 月 日 | ||||||||||||||||||||
十八、结果物名称: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十九、结果物样本:
无(如有则需提供)
二十、网上办理深度:
一级标准(该事项可以提供详细具体的办事指南、网上咨询和投诉渠道,但无法提供网上办理,需要现场提交办理)
二十一、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否
二十二、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否
二十三、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
二十四、办理要点:
无
二十五、特别说明:
无